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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欧文星与阮金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文星,阮金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2638号原告:欧文星,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雷雪梅,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金球,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文星诉被告阮金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文星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文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共36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志光审 判 员  朱文卉人民陪审员  邓珊珊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明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