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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沈红梅与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红梅,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沈红梅被执行人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山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有租金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租金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沈跃峰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志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