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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渭法刑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靳云虎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云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宝渭法刑初字第00260号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云虎,男,44岁,1968年4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姬家店村。1990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4年3月26日因犯拐卖妇女罪、强奸罪被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刑十七年,2005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1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宝渭检刑诉字(2012)第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云虎犯诈骗罪,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新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云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靳云虎为满足个人私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服装团购生意和高回报为诱饵,采取借款协议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用于购买彩票和个人挥霍。1、2011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靳云虎利用自己伪造的服装团购合同,以资金不足为由,以借款分红的手段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史某现金5万元。2、2011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云虎以同样手段先后两次骗取被害张某某现金9万元。3、2011年9月27日,被告人靳云虎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5万元。4、2011年10月底,被告人靳云虎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现金2万元。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被害人史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的陈述材料,抓获经过、查获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采购服装合同及情况说明、借款合同书、借条及银行凭证、对账单、取款记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刘琼英、曹建国的证言材料以及被告人靳云虎的供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靳云虎犯诈骗罪,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靳云虎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靳云虎为满足个人私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服装团购生意并以高回报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借款分红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史某现金5万元、骗取被害张某某现金9万元、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5万元、骗取被害人王某现金2万元,共计骗款21万元。案发后,赃款被被告人靳云虎购买彩票及个人挥霍。本院认为,被告人靳云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靳云虎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靳云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董 兵审 判 ���  薛 莲人民陪审员  谭德金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美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