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二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丁星与闫春荣、李彦、吴恩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星,闫春荣,李彦,吴恩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621号原告丁星,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应玉良,男,汉族,桦甸市桦树林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春荣,女,汉族,永宁林场工人。被告李彦,男,汉族,农民。被告吴恩海,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星诉被告闫春荣、李彦、吴恩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星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恩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星撤回对被告吴恩海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