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13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子勇与尚留坡、河南远山金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勇,尚留坡,河南远山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139号原告刘子勇。被告尚留坡。被告河南远山金属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子勇诉被告尚留坡、被告河南远山金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子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扣押)被告尚留坡、被告河南远山金属有限公司价值300000元的财产,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子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押)被告尚留坡、被告河南远山金属有限公司价值300000元的财产。二、冻结原告刘子勇提供担保物(位于十堰市车站路证号20069230)房产的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会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