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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812号原告谢某,女,汉族。被告范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某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其余由谢某承担。审判长 朱 军审判员 李立元审判员 方满满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