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812号原告谢某,女,汉族。被告范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某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其余由谢某承担。审判长 朱 军审判员 李立元审判员 方满满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