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南民初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林某某、林某某、林某某诉林某某、张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XX,林XX金,张XX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3061号原告:林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老街基乡X。原告:林XX,女,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张家楼镇X。原告:林XX,女,X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张家楼镇X。上列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昌进,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马云飞,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XX金,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张家楼镇X被告:张XX,男,47岁,汉族,农民,住胶南市张家楼镇X。本院在审理原告林XX、林XX、林XX与被告林XX金、张XX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XX、林XX、林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林XX、林XX、林XX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都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