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温民终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谢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张某,江门市蓬江区巨匠涂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民终字第9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门市蓬江区巨匠涂料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上诉人谢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2)温平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既未在法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宗波审判员  郑文平审判员  苏子文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百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