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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刑执字第304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史慧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史慧文

案由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3049号罪犯史慧文。天津市河北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5日作出(2009)北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慧文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8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2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史慧文自入监以来,经过学习逐渐认清了“法轮功”的邪教本质和李洪志编造的骗局,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时汇报思想,自愿参加公益劳作,无违纪行为。该犯2010年2月5日通过监狱验收,2010年2月21日通过监狱局验收。该犯自转化以来,不仅能够自觉提高思想认识,而且主动帮助其他未转化的“法轮功”罪犯,起到了良好的作用。该犯于2012年1月2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1月20日,获表扬奖励;于2011年7月22日,获表扬奖励;于2010年7月20日,获文明个人奖励。经审理查明,罪犯史慧文于2009年6月22日入监。2009年7月18日罪犯史慧文写出保证书,2009年8月3日罪犯史慧文写出悔过书,表示彻底与“法轮功”邪教组织决裂,永不反弹。2009年8月3日罪犯史慧文写出揭批材料,认清“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本质以及自己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2012年2月16日天津市女子监狱教育科证明罪犯史慧文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真参加政治课学习,按时出勤,遵守课堂纪律,考试成绩合格。该犯于2012年1月2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1月20日,获表扬奖励;于2011年7月22日,获表扬奖励;于2010年7月20日,获文明个人奖励。本院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遵守监规纪律,自愿参加公益劳作,无违纪行为,并通过了天津市女子监狱和天津市监狱管理局的验收,可以认定罪犯史慧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监狱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慧文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