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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郝乔东与浙江赐富化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2502号原告郝乔东。委托代理人毛荣中、喻发强。被告浙江赐富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张夫。委托代理人朱顺德、杨越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乔东诉被告浙江赐富化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乔东撤回对被告浙江赐富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茹亮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