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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迁民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吴庆珍与被告吴林国赡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迁民初字第1356号原告:吴某甲,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吴某乙,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玉箫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甲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甲承担。审判员  魏玉箫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