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肥东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程某与徐金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徐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程某,男,200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肥东县育红小学学生,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徐金梅,女,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19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徐金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金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金梅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有遗产继承款5634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徐金梅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的遗产继承款5634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包正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