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迎民二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安庆市晨阳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庆世纪皇佳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迎民二初字第00123号原告:安庆市晨阳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安枞新线工业经济带晨阳工业园区白泽湖乡高塘村,组织机构代码75853147-0。法定代表人:胡仲宇。被告:安庆世纪皇佳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华中西路465号。法定代表人:余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晨阳线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庆世纪皇佳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晨阳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晨阳线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庆世纪皇佳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7.50元,由原告安庆市晨阳线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方 畅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同(实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