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金商终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东阳市万马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新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浙江新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万马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新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炎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东阳市万马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星火。上诉人浙江新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东阳市万马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1)东南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浙江新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新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1)东南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韦红平代理审判员  李建旭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梁昊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