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292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927号原告刘某甲,居民。被告刘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徐本民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