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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292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927号原告刘某甲,居民。被告刘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徐本民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