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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二初字第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吴晓燕诉西安市晟鑫商贸有限公司、齐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燕,西安市晟鑫商贸有限公司,齐秋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二初字第00879号原告吴晓燕,女,1952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晟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西路398号华园大酒店21层G座。法定代表人齐秋梅,经理。被告齐秋梅,女,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燕与被告西安市晟鑫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齐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晓燕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晓燕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燕撤回起诉。诉讼费3567元减半收取1784元由原告吴晓燕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洋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