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二初字第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吴晓燕诉西安市晟鑫商贸有限公司、齐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燕,西安市晟鑫商贸有限公司,齐秋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二初字第00879号原告吴晓燕,女,1952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晟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西路398号华园大酒店21层G座。法定代表人齐秋梅,经理。被告齐秋梅,女,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燕与被告西安市晟鑫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齐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晓燕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晓燕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燕撤回起诉。诉讼费3567元减半收取1784元由原告吴晓燕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洋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