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乔小利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乔小利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706号罪犯乔小利,女,1963年11月30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8日作出(2002)西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乔小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2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陕刑执字第1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2O07年8月3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陕刑执字第46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8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O年1月29日本院以(2010)西刑二执字第33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3年8月2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2年7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乔小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2次,2011年监狱积极1次。本院认为,罪犯乔小利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乔小利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1年8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齐 放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