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张国诚与吴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诚,吴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861号原告:张国诚,男。法定代表人:周庆国,系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小伟,男。诉讼代理人:全昌春、刘家峰,系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诚诉被告吴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国诚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销对被告吴小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诚撤回对被告吴小伟的起诉。审 判 长 方国平审 判 员 邹庆惠人民陪审员 傅茶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焕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