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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张国诚与吴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诚,吴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861号原告:张国诚,男。法定代表人:周庆国,系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小伟,男。诉讼代理人:全昌春、刘家峰,系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诚诉被告吴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国诚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销对被告吴小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诚撤回对被告吴小伟的起诉。审 判 长  方国平审 判 员  邹庆惠人民陪审员  傅茶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焕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