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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南京国晋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合肥洪宇恒升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国晋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合肥洪宇恒升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鸠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国晋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蓝天路228号。被执行人合肥洪宇恒升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合肥市新蚌埠路天目未来小区6#A座27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鸠民二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合肥洪宇恒升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云茂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 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