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民初字第0169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小平与杨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平,杨建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1692号原告张小平,西安国际港务区小平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徐斌,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建军(曾用名杨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平与被告杨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7日以被告已将租赁费向其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小平撤回对杨建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25元,另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