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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商终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蒲银麟与邱江祥、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蒲银麟,邱江祥,宋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4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蒲银麟。委托代理人:蒲峻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江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丽丽。委托代理人:张文江。上诉人蒲银麟为与被上诉人邱江祥、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12)绍嵊商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蒲银麟于2012年8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蒲银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蒲银麟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49元,减半收取1024.50元,由上诉人蒲银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胡春霞代理审判员  薛飞飞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裘青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