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商终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蒲银麟与邱江祥、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蒲银麟,邱江祥,宋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4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蒲银麟。委托代理人:蒲峻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江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丽丽。委托代理人:张文江。上诉人蒲银麟为与被上诉人邱江祥、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12)绍嵊商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蒲银麟于2012年8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蒲银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蒲银麟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49元,减半收取1024.50元,由上诉人蒲银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胡春霞代理审判员 薛飞飞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裘青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