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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谢民一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刘维与张霜霜、刘计划、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张霜霜,刘计划,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谢民一初字第00488号原告:刘维,女,1977年1月生,汉族,本市人,系出租车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蔡新路淮钢二村19楼1单元1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770129242X。被告:张霜霜,男,1983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西山矿东村散户9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8309130930。被告:刘计划,男,1982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转塘村塘东二村民组46户,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201043432。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瑞金大厦十四层。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与被告张霜霜、刘计划、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维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维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维负担。审 判 长  孟凡华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人民陪审员  陈 晨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