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申长录与米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长录,米文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0571号原告申长录(又名申来旺),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横山县横山镇。被告米文霞,女,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长录与被告米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长录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长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海金审 判 员 任子洲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