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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申长录与米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长录,米文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0571号原告申长录(又名申来旺),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横山县横山镇。被告米文霞,女,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长录与被告米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长录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长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海金审 判 员  任子洲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