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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泉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陈昆化与洪富展、吴松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昆化,洪富展,吴松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泉民初字第589号原告:陈昆化,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辉秋、杨灿煌,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洪富展,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吴松波,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原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昆化与被告洪富展、吴松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昆化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昆化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昆化撤回对被告洪富展、吴松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陈昆化负担。审判长  杨金顺审判员  王鹏强审判员  吴智家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东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