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泉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陈昆化与洪富展、吴松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昆化,洪富展,吴松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泉民初字第589号原告:陈昆化,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辉秋、杨灿煌,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洪富展,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吴松波,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原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昆化与被告洪富展、吴松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昆化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昆化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昆化撤回对被告洪富展、吴松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陈昆化负担。审判长 杨金顺审判员 王鹏强审判员 吴智家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东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