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嘉辖终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何少华与嘉兴市格劳瑞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嘉兴市格劳瑞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何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辖终字第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格劳瑞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炳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少华。上诉人嘉兴市格劳瑞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2)嘉善西商初字第16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的两份加工合同均无上诉人单位盖章确认,是无效合同。因双方未签订合同,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加工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以加工行为地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正确。至于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是否有效应当在实体审理中查明。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