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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行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孔全生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全生,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莲行初字第00152号原告孔全生。被告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法定代表人周晓民。委托代理人黄伟。原告孔全生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原告孔全生诉称,原告是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平房33号房屋所有权人,2012年4月6日,原告的合法房屋被不明身份的不法分子拆毁,室内设备、物品被盗或毁损,原告多次报案,请求被告依法立案调查,但被告至今没有任何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的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被告对原告的报案既不立案也不给予答复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确认被告对原告的报案不予立案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限期对原告房屋被毁损及物品被盗一案立案查处;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辩称,2012年4月6日,原告在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平房33号的房屋被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雇佣的工程队拆毁。莲湖分局环城西路派出所接报案后即着手调查,在案前调查取得一定证据后,于2012年8月7日经分局审批后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综上所述,被告单位民警一直在按刑事案件的程序积极调查处理该案件,不存在不作为一说;而且该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孔全生因房屋被损毁、物品被盗向被告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进行报案,被告于2012年8月7日作出了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2012)字3924号立案决定书,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孔全生房屋被毁坏案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被告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原告的报案进行了刑事立案,原告所报案件属于刑事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孔全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耿卫星审判员 宋宏凯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