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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镇执民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宁波市海达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赛亿塑料金属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梁腾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海达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赛亿塑料金属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梁腾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镇执民字第87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达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蛟川街道石塘下村,组织机构代码:14436052-3。法定代表人蒋忠定。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赛亿塑料金属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四基大福路72号,组织机构代码:000000000。法定代表人梁国华。被执行人梁腾科,男,1954年9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达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赛亿塑料金属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梁腾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赛亿塑料金属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梁腾科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达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宁波市海达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甬镇执民字第87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扬 胜审 判 员 王 成 国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波(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