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林某1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某1;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469号原告林某1,男,汉族,1968年7月27日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陈某,女,汉族,1973年10月8日生,住广东省海丰县。案由: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8月间按民俗举行婚礼,后于××××年××月××日在海丰县梅陇镇人民政府补办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三个孩子:长女林某3,1995年12月4日生;次女林某4,1999年12月5日生,男孩林某2,1998年7月16日生。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不休,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是原、被告在2012年8月17日一同到本院请求庭前调解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林某1与被告陈某双方自愿离婚。二、原告林某1与被告陈某双方同意婚生孩子林某2、林某3、林某4由原告林某1抚养。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斯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