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487-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君峰与许豪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君峰;许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487-3号原告:王君峰,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余姚市。被告:许豪杰,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君峰诉被告许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487-1号民事裁定,在165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许豪杰所有的浙B×××**号轿车一辆。现原告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487-2号民事裁定,准予原告撤诉的申请。因原告撤回起诉,已无财产保全的必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许豪杰所有的浙B×××**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