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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二初字第0106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水表厂、第三人西安荣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安水表厂,西安荣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1063号原告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枫叶园北区13号楼201。注册号610000100296695。法定代表人阎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兴锁,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肖群英,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西安水表厂。住所地:西安市阿房一路84号。第三人西安荣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30号。法定代表人张秦川,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水表厂、第三人西安荣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23.5元,剩余223.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韩霞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