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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周晶假释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周晶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293号罪犯周晶,女,1982年1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铜川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20O9)宝刑一初字第0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11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2年7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8次。本院认为,罪犯周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晶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O13年11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齐 放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