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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蔡聪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徐伯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徐伯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735号原告:蔡聪。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王杏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伯青。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聪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徐伯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茅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