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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121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马小敏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工程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小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工程大学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未执字第01213号 申请执行人马小敏,女,1983年3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工程大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劳仲案字(2011)339号裁决书,于2012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工程大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工程大学银行存款19688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占宏 执行员  王新君 执行员  李 峰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