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177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郑亚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177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赌博罪,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至2010年9月间,被告人郑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慈溪市坎墩街道直塘村房黄路378号自己家中,采用电话投注等手段,多次接受下家许利群(已判刑)地下六合彩报码投注,再将投注总额报给上家“小园”(另案处理)。涉案投注金额人民币7万余元,被告人郑某从中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许利群的供述、证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郑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30日起至2012年10月29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郑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 金 藕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