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薇假释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304号罪犯张薇,女,1975年3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灵泉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4日作出(1997)宝市中法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薇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O0O年6月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O)陕刑执字第45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2年10月2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陕刑执字第32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04年11月9日本院以(2004)西刑二执字第164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2007年1月23日本院以(2007)西刑二执字第10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2009年5月18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63O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5年10月2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2年7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31次,2009年监狱积极1次。系病犯。本院认为,罪犯张薇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薇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O15年1O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齐 放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