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桐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杭州求是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求是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桐民初字第388号原告:杭州求是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扣锁。委托代理人:沈宇锋。被告: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屠国强。原告杭州求是实业有限公司诉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2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杭州求是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宇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杭州求是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称:2007年4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瑶林新天地一期外墙涂料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工程预算约20000平方米,包工包料按32元每平方米计算,预算价暂定640000元,合同还对工程的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均作了具体约定。其中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作如下约定:“工程过半(底漆完工)付预算总价的50%,工程完工后付预算总价的45%,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按工程实量结算付至实量的95%,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施工义务,该工程于2008年3月28日完工,2008年4月14日经结算工程量为17082平方米,工程款共计546624元。但被告支付了320000元工程款后对剩余工程款一直拖欠未付。2010年7月12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定于一个月内归还。但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00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56013元及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共计286013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6624元和逾期付款利息53912元,合计280536元。被告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举证如下:1、合同书一份,欲证明原、被告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决算书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工程完工时间及工程量;3、发票复印件二份,证明原告按结算的工程量确认的工程款向被告开具的发票;4、欠条一份,欲证明被告确认欠原告工程款及支付时间的事实。经审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4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瑶林新天地一期外墙涂料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工程预算约20000平方米,包工包料按32元每平方米计算,预算价暂定640000元,合同还对工程的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均作了具体约定。其中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作如下约定:“工程过半(底漆完工)付预算总价的50%,工程完工后付预算总价的45%,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按工程实量结算付至实量的95%,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施工义务,该工程于2008年4月14日结算,工程量为17082平方米,工程款共计546624元。但被告支付了320000元工程款后对剩余工程款一直拖欠未付。2010年7月12日,被告股东之一严清明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工程款230000元,定于一个月内归还。但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和价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546624元,扣除已支付320000元,尚应支付226624元。被告于2010年7月12日出具欠条予以确认,故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清楚。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法应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求是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266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3912元,合计2805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90元,由原告杭州求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90元(已交纳),由被告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9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郑 琼代理审判员 缪新森人民陪审员 袁中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红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