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和民二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薇、韩芝平与张军、柏德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薇,韩芝平,张军,柏德翠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和民二初字第00064号原告:李薇,1982年10月21日出生,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和县。原告:韩芝平,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和县。上述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仁骥,机关工作人员。上述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汪维斌,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茆晓晴,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德翠,女,汉族,1974年9月23日出生,教师,5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薇、韩芝平诉被告张军、柏德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薇、韩芝平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薇、韩芝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薇、韩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薇、韩芝平负担。审 判 长 许宗权审 判 员 欧大才人民陪审员 宋寿祥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