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化工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化工物流有限公司;惠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64号原告:深圳市**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组织机构代码:2793273***。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男,195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4403011951********。被告:惠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区,营业执照:企独粤惠总字第0037**号。法定代表人:叶**。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化工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化工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化工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16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钟浩龙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