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胡静假释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299号罪犯胡静,女,1989年5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宁强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宁强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4日作出(2008)宁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7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5月4日本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104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3年7月2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2年7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O次,2011年监狱积极1次。本院认为,罪犯胡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静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O13年7月2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齐 放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