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灌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阳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灌民初字第266号原告阳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吕荣财,灌阳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王庆达,灌阳县洞井瑶族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某负担。本院应退给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代理审判员 卿艳凤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