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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487-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君峰与许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峰,许豪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487-2号原告:王君峰,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余姚市。被告:许豪杰,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君峰诉被告许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君峰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君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本院依法收取100元,由原告王君峰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