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陈菊惠假释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菊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287号罪犯陈菊惠,女,1956年3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户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月24日作出(1998)西刑一初宇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菊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11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陕刑执字第51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2月2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陕刑执字第01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O04年11月9日本院以(2004)西刑二执字第165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2007年11月12日本院以(2007)西刑二执字第169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2010年4月23日本院以(2010)西刑二执字第89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5年2月2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2年7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菊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9次,2010年、2011年监狱积极各一次。系老年犯。本院认为,罪犯陈菊惠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菊惠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齐 放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