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刑初字第305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方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海刑初字第305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男,1980年2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土家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丰县。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2年6月4日被羁押,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邓心刚,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2]2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方某及其辩护人邓心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4日13时许,被告人方某在北京市海淀区联想桥东北角,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伍某出售1000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被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客票行程单均系伪造。被告人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方某的供述,证人毛某、倪某、伍某的证言,物证照片,电子客票行程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方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4日起至2014年6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秦 硕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