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叶彩玉与徐叶伦、叶月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彩玉,徐叶伦,叶月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641号申请执行人:叶彩玉,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徐叶伦,农民。被执行人:叶月芬,农民。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商初字第687号叶彩玉与徐叶伦、叶月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徐叶伦、叶月芬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32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9240元、执行费17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64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孙士明审判员徐人卫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