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白商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元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元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白商初字第426号原告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彦,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束琛,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元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畏,江苏利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束琛、被告委托代理人吴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0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元保2010022的担保合同,根据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在南京银行城西支行借款3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按担保金额向原告收取担保费用50000元,同时收取原告保证金60万元。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担保费用,并支付了保证金。2010年10月28日,原告与南京银行城西支行签订了编号为baX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0年10月28日至2011年10月28日止。后原告按约还清了贷款本息,被告应自原告还清借款本息之日退还原告所支付的全部保证金。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保证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6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对于原被告签订的担保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收取原告的保证金也是交给银行的,被告与银行是长期的合作关系,保证金是滚动式的,无法一一对应,所以无法确认原告所交的保证金是否已返还;原告与南京银行城西支行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无结清尚不明确,因被告内部股东结构有重大变化,以前的事情也没有材料可以查证。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担保合同,约定为向南京银行城西支行借款3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支付担保费用50000元,并交纳保证金60万元。同日,向交纳了担保费50000元及保证金60万元。2010年10月28日,南京银行城西支行与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向南京银行城西支行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间自2010年10月28日至2011年10月28日,实际借款期间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20日,应在结息日向南京银行城西支行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借款本金、利息等由、德富勤科技集团(厦门)有限公司、金善朝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相应的保证合同。2011年10月29日,向南京银行城西支行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6833.33元。根据南京银行城西支行出具的业务清单,贷款本金余额、欠息、罚息均为0。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的供的担保合同、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业务清讫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与签订的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担保合同签订后,按约向交纳了保证金60万元,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南京银行城西支行借款3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后按约还清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应返还保证金60万元。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金返还的时间,亦未举证证明其向要求返还过保证金,故主张的利息应自应诉之次日起算。辩称南京银行城西支行未将保证金返还,系其与南京银行城西支行之间的纠纷,与无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6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款利息自2012年3月30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66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1373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3401059040001276)。审 判 长 褚爱芳人民陪审员 王秋霞人民陪审员 鲁莉萍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佟柯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