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象执非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赖军民、唐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赖军民,唐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象执非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法定代表人:谢彩娟,局长。被执行人:赖军民。被执行人:唐玲。象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赖军民、唐玲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甬象行审字第26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赖军民、唐玲未按��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象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赖军民、唐玲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甬象执非字第20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梁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