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二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冯玉章与李兰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章,李兰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314号原告冯玉章。被告李兰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玉章与被告李兰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玉章于2012年8月17日以被告李兰平已给付小麦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玉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玉章承担。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博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