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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二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冯玉章与李兰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章,李兰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314号原告冯玉章。被告李兰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玉章与被告李兰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玉章于2012年8月17日以被告李兰平已给付小麦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玉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玉章承担。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博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