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427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陆建德与陆伟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德,陆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4278号原告陆建德,男,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陆伟,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建德与被告陆伟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建德于2012年8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建德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建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纪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