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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95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升松与合肥永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肥东县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950号原告:王升松,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合肥永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法定代表人:詹永建,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清,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肥东县。法定代表人:路军,县长。委托代理人:李丰升,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菊,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升松与被告合肥永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肥东县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升松诉称:2003年,原告购置夏利小型轿车一辆用于营运,2003年9月17日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车牌号为皖A×××××。根据肥东县交通局颁布的《肥东县小型轿车办理“县内临时客运证件”实施办法》,原告领取了临时客运证。2009年10月13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召开关于肥东县县内客运小汽车转换及维稳工作的专题会议形成第113号会议纪要,明确将肥东县现经营的277台“县内客运”小汽车转换为出租汽车。2009年11月份,原告得知原告应享有的“县内客运”小汽车转换为出租汽车的营运资格已被杨尚兵享有,多次去有关部门信访。在信访中,原告得知原告所有的皖A×××××夏利小型轿车已被合肥永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根据肥东县“县内客运”小汽车转换出租汽车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东出租(2009)3号文件作报废处理,现已灭失。肥东县“县内客运”小汽车转换出租汽车工作领导小组是由肥东县人民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原告认为,原告的车辆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合肥永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根据肥东县“县内客运”小汽车转换出租汽车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文件将原告所有的车辆作报废处理,导致车辆灭失,两被告应连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6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王升松于2006年5月27日已将皖A×××××号轿车转让给杨尚兵,杨尚兵对该车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是实际车主,故王升松作为本案的原告,主体不适格,对其起诉应予驳回。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升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6元,退还王升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张跃文审判员  管国民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永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