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104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立芹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盱眙县快捷运输有限公司,张佐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1044-1号原告王立芹。委托代理人陈华,宝应县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在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槐古豪庭8号11—13楼。负责人杨伟,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建春,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永良,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盱眙县快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盱眙县马坝文明西路。法定代表人殷海燕,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建柳,洪泽县万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袁安飞,该公司职员。被告张佐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芹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盱眙县快捷运输有限公司、张佐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芹于2012年8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佐刚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芹撤回对被告张佐刚的诉讼。审判员 祁梁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郝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